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

聲請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韋仁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徐景輝
兼法定代理人
徐藍月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麗欽

徐景風

賴國珍

SAPUTRO GAYA GAGUK(中文名:阿沙,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64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3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詳如民事聲請假扣押狀(即附件)。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權人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將移往他方、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等;而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之行為,並需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假扣押之原因提出證據加以釋明,必因釋明而有不足,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縱就債務人所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駁回,故不能僅因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准為供擔保之假扣押。

三、查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主張之請求原因,亦即聲請人徐景輝因相對人陳麗欽、徐景風、賴國珍、SAPUTRO GAYA GAGUK(下稱陳麗欽等4人)之過失行為以致身體受傷,得向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請求損害賠償等情,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3號)案卷,核閱卷內事證確認無誤,堪認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就其等主張之請求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惟關於假扣押原因,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雖主張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對損害賠償之事置之不理云云,然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與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曾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試行調解,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要求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則僅同意共賠償90萬元,因金額差距過大,以致調解不成立之事實,有調解事件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要難認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有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所稱置之不理之情形,且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對於賠償金額有所爭執,以致未能即時賠償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僅屬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而已。又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主張相對人陳麗欽、徐景風經營之歐豐實業社資本額僅20萬元,相對人陳麗欽、徐景風之資產已不足清償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請求之損害賠償,顯見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固提出歐豐實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為證,然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係請求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連帶給付聲請人徐景輝17,408,348元;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連帶給付聲請人徐藍月華200萬元,聲請人既未釋明相對人賴國珍、SAPUTRO GAYA GAGUK之資產有何不足清償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之請求,且亦未能釋明相對人陳麗欽、徐景風有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其等現存之既有財產瀕臨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自難僅以相對人陳麗欽、徐景風經營之歐豐實業社之登記資本額低於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之請求,即認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另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固主張相對人陳麗欽、徐景風經營之歐豐實業社於110年7月2日辦理歇業,顯見相對人陳麗欽、徐景風係在脫產云云,然依歐豐實業社之登記資料所示,亦僅能釋明歐豐實業社於110年7月2日辦理歇業,但此亦與相對人陳麗欽、徐景風是否有因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隱匿財產等情形無關,殊難僅憑歐豐實業社辦理歇業,即認足以釋明相對人陳麗欽、徐景風有隱匿財產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行為之虞。此外,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未就相對人陳麗欽等4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等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將移往他方、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情為任何釋明,亦無提出可使本院信其大概如此之相關事證,徒以前詞為聲請假扣押之理由,顯尚難遽以推論其等有積極逃避本債務而脫產,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發生,顯見本案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並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至聲請人徐景輝、徐藍月華陳明願供擔保,惟因其等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核屬釋明之欠缺,而非釋明不足,是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准其等供擔保以補不足。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民事聲請假扣押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