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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志皓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袁再雄
法定代理人
袁再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朱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刑全字第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定有明文;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袁再雄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朱玉香為假扣押,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以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全案案卷核閱無誤。茲因雙方調解成立,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2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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