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台泥嘉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克甫
- 代理人
- 易先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錦瑞、陳燕玲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全字第1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錦瑞、陳燕玲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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