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周一嘉
被告
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5月13日任職被告公司,被告尚積欠特休未休工資6,412元、預告工資18,320元、加班費219,780元,合計244,512元等情,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另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被告共積欠244,512元,然業於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時表示就超過10萬元之餘額不再請求等語,參酌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5日(本院卷第7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