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 上訴人
-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杰
- 被上訴人
- 許佩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佩璇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