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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陳俊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原告自108年11月20日至112年10月24日於受雇期間之各月份的薪資明細資料。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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