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陳正賢
- 被告
- 波特社群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珉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
兼法定代理
人 何珉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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