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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葦

  • 當事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葦 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就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於113年12 月31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關於駁回異議人即債權人部分聲請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駁回異議人即債權人對債務人薛玠助支付命令聲請之裁 定(下稱原裁定),於114年1月8日送達異議人即債權人陳 報之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四樓之5」,有送達證書1份 附卷可憑。又異議人即債權人住所位於台中市北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5日在途期間,異議人即債權 人應於114年1月23日前對上開裁定提出異議,惟異議人即債權人遲至114年1月24日始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此有異議人即債權人民事聲明異議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異議人即債權人逾期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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