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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債權人
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凃哲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曼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曼寧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內所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與本院依職權查調稅務登記資料不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其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印文等事項,惟債權人於113年4月24日所提出補正資料均為第三人「健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及法人指(改)派書,顯非債權人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之資料。因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正確之法定代理權人資料,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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