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2日。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裁定准予展延至113年4月2日,因目前還有20筆土 地,均介於他人建物與馬路之間,面積不大均屬畸零地,清算人只能出賣一途,而且由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買受方有最大實益。但由於該等土地流通性不大,先前住家多以時局不好無錢購買,多持觀望態度,惟聽聞最近附近有類似土地在談買賣,故清算人仍會持續與住家溝通;且就政府機關對於土地核課之地價稅已如實繳納,是以清算人就土地之管理已盡到忠實之管理義務,因先前延展期限已屆期,故再具狀聲請展延。 三、經查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0號等民事案卷,及聲請人所 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地籍圖及地價稅繳款書等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進行處分清算財產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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