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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松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松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 樓
法定代理人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莊雅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 樓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等與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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