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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債權人
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相對人
綠色金磚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再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臺中市○○區○○路○○○道○段000號5樓之1」,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3年2月7日 9,750,000元  9,750,000元 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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