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