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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佐榕

上訴人
即原告
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竣鎧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友宏即鑫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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