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憲能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輝
- 被告
- 羅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