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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告
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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