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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婉玉

原告
郭芳碧即皇全企業社
被告
麒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亘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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