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卿和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王裕信
相對人
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信

特別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張育瑋律師(住○○市○○街000號6樓之2)於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所提起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1號清償債務事件,為被告即相對人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高福信已死亡,且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可合法代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本院公告、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033、744號卷宗節影本、借據、授信約定書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特別代理人張育瑋律師亦有意願擔任前開公司特別代理人,亦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由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