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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

  • 當事人
    曜寬建設有限公司陳志強葉振安葉賢章葉清田葉黃寳珠葉進富葉建樺葉宥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曜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 相 對 人 陳志強 葉振安 葉賢章 葉清田 葉黃寳珠 葉進富 葉建樺 葉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開土地面積為262.9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1,7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20/640,有土地謄本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6,759元【(262.9111,7000)×12064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 ,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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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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