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詩苹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然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房屋相關課稅現值資料,亦未表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或交易現值資料(需檢附相關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