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雄
被告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祺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3,04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2,479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