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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陳美利

  • 當事人
    高振邦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高振邦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被 告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9,72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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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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