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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高振邦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被告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9,7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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