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羅蓉慧、姚祺譯
- 原告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蓉慧 被 告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祺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8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5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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