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蓉慧
- 被告
-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祺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8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