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4號
- 原告
-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錦
- 被告
- 竟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