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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文輝

原告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錦
被告
竟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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