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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永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被告
黃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6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7,627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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