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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黃世明

  • 原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6,877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利息金額及計算式 1 12,371,000元 其中4,956,000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按年息5%計算利息 165,877元(計算式:4,956,000元×245/366×5%=165,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加上開利息總計12,536,877元(計算式:12,371,000元+165,877元=12,536,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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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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