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吳綉菁
原告
吳榮泰
被告
翁基有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之1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並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8,000元。」,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152,6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3年課稅明細表附卷可稽;另原告係於113年11月6日起訴,有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可查,故原告請求自113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1日止之不當得利共40,000元(計算式:8,000元×5個月=40,000元),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600元(計算式:152,600+40,000=192,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