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柯月美
- 法定代理人陳麗滿、沈森永
- 當事人圓融滿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嘉邑建設有限公司、陳黃春玉、)、陳健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圓融滿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滿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嘉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森永 複 代理人 周怡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相 對 人 陳黃春玉(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英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和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健二(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健二於民國114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陳黃春玉以及子女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卷二第167至175頁),自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 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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