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霞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宏仁律師
- 被告
-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鄢若愚
- 訴訟代理人
-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各自補正。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兩造是否將所有攻防方法整理成1份書狀。 二、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包括合意終止 之情形,請兩造依解釋論表示法律上意見。 三、請被告就原告變更後請求之系爭動產,具狀表示各編號為系 爭租賃標的物部分,何部分爭執?何部分不爭執? 四、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