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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宏仁律師
被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各自補正。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兩造是否將所有攻防方法整理成1份書狀。
二、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包括合意終止
  之情形,請兩造依解釋論表示法律上意見。
三、請被告就原告變更後請求之系爭動產,具狀表示各編號為系
  爭租賃標的物部分,何部分爭執?何部分不爭執?
四、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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