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黃麗霞、鄢若愚
- 原告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各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一、兩造是否將所有攻防方法整理成1份書狀。 二、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包括合意終止 之情形,請兩造依解釋論表示法律上意見。 三、請被告就原告變更後請求之系爭動產,具狀表示各編號為系爭租賃標的物部分,何部分爭執?何部分不爭執? 四、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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