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黃麗霞、鄢若愚
- 原告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一、被告主張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為系爭請 求,然均與原告所主張租賃契約合意管轄無涉,本應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定法院管轄應以起訴時為準,不因嗣後追加請求而使法院有管權;原告則抗辯已追加依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動產,是依系爭契約第14條規定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則原告對被告前開主張,請依法條依據並依解釋論具狀說明,請勿僅說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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