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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鄢若愚

  • 原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一、被告主張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為系爭請 求,然均與原告所主張租賃契約合意管轄無涉,本應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定法院管轄應以起訴時為準,不因嗣後追加請求而使法院有管權;原告則抗辯已追加依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動產,是依系爭契約第14條規定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則原告對被告前開主張,請依法條依據並依解釋論具狀說明,請勿僅說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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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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