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41 號
和 解 筆 錄
- 原告
-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凱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諭律師
- 被告
-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祺譯
- 訴訟代理人
- 陳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訴字第341 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2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胡展彰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敏華和解成立內容:茲因原告與被告就民國112年9月至000年00月間互為承攬運送而衍生之給付運費事件,經相互計算,並加計原告受讓訴外人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於112年9月至000年00月間之運費債權、原告代訴外人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對被告所負之112年8月31日、113 年1 月15日共新臺幣(下同)10萬5406元之應付帳款(112 年8 月、112 年11月之運費)後,雙方同意和解條件如下:
一、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願於民國113 年11月8 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5 萬2090元。若未依期限履行,則自113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經兩造認無訛後簽名如下: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柏諭律師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敏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