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塗銷查封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佩韻

原告
劉水來
被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晉昇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繆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未合法送達被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