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 原告
- 劉水來
- 被告
-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晉昇投資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繆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未合法送達被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