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2號
- 原告
- 肖丹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奚淑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書榮律師
- 被告
- 宏邸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是否聲請至現場勘驗系爭平台。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8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是否聲請至現場勘驗系爭平台。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