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鍾宇正
- 上訴人熊榮重即巨騰水電工程行
- 被上訴人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熊榮重即巨騰水電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8,94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9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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