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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
    鍾宇正

  • 上訴人
    熊榮重即巨騰水電工程行
  • 被上訴人
    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熊榮重即巨騰水電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8,94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9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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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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