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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馮保郎

上訴人
熊榮重即巨騰水電工程行
被上訴人
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8,94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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