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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明仁
被告
雲慶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芳
被告
蔡慶兪

蔡慶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全文中有關「蔡慶俞」之記載,均更正為「蔡慶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全文中有關「蔡慶俞」之記載,顯係「蔡慶兪」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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