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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婉玉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許定朋
侯景文
鄭立德
羅一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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