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許定朋
- 侯景文
- 羅一珉
- 視同上訴人
- 鄭立德
- 被上
- 訴 人
- 即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生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許定朋、侯景文、羅一珉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6,10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96,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