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陳婉玉
- 當事人許定朋、侯景文、羅一珉、鄭立德、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定朋 侯景文 羅一珉 視同上訴人 鄭立德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許定朋、侯景文、羅一珉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6,10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96,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所負者為 不真正連帶義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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