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李文輝
- 原告許名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許名漳 非訟代理人 郭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 年12月11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許名漳 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 112年12月31日 42,299元 FC0000000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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