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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茂宏

聲 請 人
賴重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賴重璋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月10日 31,448元 CY0000000 受款人:淞洋鋼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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