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金永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漢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金永盛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月31日 235,000元 EA0000000 冠賢機電股份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