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陳盈瑞
- 原告生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方瀅晴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鑫旭工程行 莊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 113年2月10日 411,933元 AJ0000000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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