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琨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豊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友良高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 110年3月31日 55,108元 0000000 琨達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