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仁勇

聲請人
台泥嘉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代理人
易先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錦瑞、陳燕玲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