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泥嘉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呂克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泥嘉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代 理 人 易先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錦瑞、陳燕玲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