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張雅雯、阿里山東方明珠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黃彥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雅雯 相 對 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義縣政府民國113年6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中,關於成立「㈠資方同意依勞方主張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8,081 元與勞方達成共識進行和解,資方依約定於113年6月28日前匯款至勞方薪資轉帳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爭議事件,經嘉義縣政府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其中關於成立「㈠資方同意依勞方主張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8,0 81元與勞方達成共識進行和解,資方依約定於113年6月28日前匯款至勞方薪資轉帳帳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之部分,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提出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等件,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