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婉玉
- 原告陳盈全、陳俊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盈全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邱世昌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 二、聲請人陳俊宇於民事聲請狀記載其住址為「嘉義市○○○街○00 號」,是否為『保建街』之誤繕,若有誤繕,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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