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怡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林怡廷 陳淑旻 劉怡君 林俊弦 李淑娟 江威德 吳峰賢 陳姝樺 上8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義縣政府民國113年10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中 ,關於成立「㈠雙方同意和解金額如下(含本次調解事項);林怡君:新台幣(下同)156,001元、李淑娟194,767元、陳姝樺190,333元、劉怡君141,714元、林怡廷155,468元、江威德101,607元、林俊弦156,384元、吳峰賢122,572元、陳淑旻147,402元。 資方於113年11月15日前將上述金額匯款至勞方薪轉帳戶。」部 分,就其中「林怡君:128,116元、李淑娟166,258元、陳姝樺161,448元、劉怡君115,255元、林怡廷126,009元、江威德76,000 元、林俊弦127,499元、吳峰賢90,196元、陳淑旻121,345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於113年10月21日經嘉 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因相對人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許就上開約定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經核,兩造於113年10月21日經嘉義縣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成立,約定「雙方同意和解金額如下(含本次調解事項);林怡君:156,001元、李淑娟194,767元、陳姝樺190,333元、劉怡君141,714元、林怡廷155,468元、江威德101,607元、林俊弦156,384元、吳峰賢122,572元、陳淑旻147,402元。資方於113年11月15日前將上述金額匯款至勞方薪轉帳戶。」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