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博程、楊怡寧即統超商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黃博程 被 告 楊怡寧即統超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