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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8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黃博程
被告
楊怡寧即統超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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