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8號
- 原告
- 黃博程
- 被告
- 楊怡寧即統超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