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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 原告
    許佩璇
  • 被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許佩璇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張乃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5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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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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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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