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陳俊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浩傑律師
- 被告
-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友辰
- 訴訟代理人
- 鐘育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原告自108年11月20日至112年10月24日於受雇期間之各月份的薪資明細資料。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原告自108年11月20日至112年10月24日於受雇期間之各月份的薪資明細資料。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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